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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2023年04月06日 09:05:26 访问量:94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切实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健全综治领导机构,严密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工作及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师生员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和违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促使他们的思想转化,使其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材。

    、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学生班班主任要确立“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一方平安”的思想,切实重视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及时掌握下属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分管范围的治安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反映、及时处理,避免治安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扩大,确保平安。

    、完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将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作为创建“平安校园”的重要内容,及时化解矛盾和消除不安定因素;巩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成果;继续加强“维稳”工作,争取做到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和治安事件。

    、学院保卫部门要深入基层,全面掌握学院综治工作动态,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向学院党委和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切实可行的综治工作实施建议。

    、师生员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携带、窝藏枪支、刀具等公安机关管制的利器,不得窝藏、传看淫秽录像、光碟、书刊等物品;

    2、禁止擅自挪用和毁坏消防设施;禁止损坏门、窗等安全设施;

    3、禁止上山玩火、吸烟和在消防重点部位及其他易燃物堆积的地方吸烟、使用明火;未经同意禁止在校内燃放鞭炮;

    4、禁止下江河、湖泊、水塘、水库等处嬉水、游泳;

    5、禁止不从大门出入校园、寝室、教室及其他场所的行为;

    6、禁止男女学生(员)间互相串门;

    7、禁止学生进入网吧、游戏厅、营业性歌舞玩耍和到影视厅看通宵影视;

    8、禁止学生吸烟、喝酒;禁止校内小卖部、小吃部向学生出售烟酒;

    9、熄灯后,学生(员)未经许可不得出校园;熄灯后返回学院的,必须出示证件,并如实填写回校登记表;

    10、回校参加技术等级考试、学习驾驶技能的学生,必须在来校的当天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1、未经保卫部门或总值班登记、许可,任何外来人员不得在校内留宿;未经同意,任何学生不得在校外留宿或彻夜不归;

    12、学生(员)受到他人威胁、敲诈、殴打或发生失窃事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反映、向保卫部门报案;

    13、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

    14、杜绝拉帮结伙、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

    、任何人违反以上规定,本校规章制度有相应处罚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无相应处罚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或建议,报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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