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使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纪律、情节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抽烟、喝酒(已受处分学生其班主任须通知其家长)或有迟到、早退、旷课、旷操或其他较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应选择适当范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以教育学生本人和其他学生。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学院视学生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六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节至20节。
2、扰乱课堂、就餐、就寝、集会等秩序,情节轻微。
3、恃强凌弱,给他人身心造成伤害,情节较轻微;以威胁手段强借他人钱物情节轻微;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物品引起矛盾。
4、未经同意撕他人邮票或私毁书信等邮件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5、在校园内打扑克、搓麻将等行为,或赌资在20元(含)以下;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造成不良影响。
6、参与打架,隐瞒事实,情节轻微的。
7、抽烟、喝酒;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通宵未归;未经班主任同意擅自更换宿舍或床位。
8、不服从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和学生干部的管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9、不从大门出入学院、寝室;到网吧、游戏厅、营业性歌舞厅玩耍。
10、仪容仪表不符合学院要求经教育不改的。
11、上课手机未关机者。
12、其它应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天或累计旷课达21节至40节;违反考试纪律。
2、课堂上不服从教师正确管理;扰乱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含)以下,性质恶劣的从重处理;敲诈公私财物在20元(含)以下;以威胁手段强借他人钱物情节较轻的,使用假币情节轻微。
4、私拆他人书信等邮件造成不良后果。
5、参与赌博赌资在20元至50元;参与观看淫秽影视片、书刊;
6、拉帮结派破坏团结,策划打架;动手打人;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参与打架造成后果;做伪证或妨碍调查的。
7、纠缠异性同学,侮辱他人情节较轻;未经教师许可进入异性同学宿舍;谈恋爱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
8、抽烟、喝酒被发现3次;
9、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未经许可多次在外留宿。
10、闹事且造成不良影响;不服从班主任、教职工、学生干部正确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
1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能主动赔偿;妨碍消防安全设施正常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2、上课手机未关机而影响课堂秩序者。
13、其它应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损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能及时承认错误,并有改正的实际行动;组织罢课、罢餐或带头出版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但经教育能及时认识并改正错误;使用假币情节较重。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3天或累计旷课达41节至60节;期中期末考试1门课作弊;请他人或替他人代考。
3、违反国家法律法令,被司法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含)以下;敲诈公私财物价值在20元至100元。
4、窝藏、购买淫秽影视片、书刊或公安机关管制的枪支和刀具;私毁他人书信等邮件造成严重后果。
5、参与赌博,赌资在50元至200元。
6、侮辱他人造成后果;策划、纠集他人打架,但能如实承认错误;对知情向学院报告者进行打击报复;参与打架并为他人打架作伪证,给调查造成较大困难,情节严重。
7、经常纠缠异性同学引起他人反感;谈恋爱经教育不能及时改正;熄灯后滞留异性宿舍。
8、抽烟、喝酒4次或有酗酒情节;擅自下江河湖泊、水塘、水库游泳、洗澡1次;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后果。
9、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妨碍消防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10、对抗班主任、教职工、学生干部正确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
11、道德银行一学期内扣分在80分以上或总分低于40分。
12、其它应予以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被司法机关处以拘留、管制、拘役、徒刑等处罚;带头集会、游行或组织非法组织;带头出版非法刊物;组织罢课、罢餐等其他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活动造成后果;使用假币情节严重;参与贩毒或吸毒;传播或在公共场所组织播放淫秽影视片。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5天或累计旷课达60节以上;无故缺考;2次及以上课考试作弊;胁迫他人代考。
3、偷窃或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敲诈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且不主动提出赔偿;妨碍消防安全设施正常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5、聚众赌博赌资在200元以上,或虽不满200元但多次参与赌博。
6、策划或为首打群架造成后果;打架而致人轻伤;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并造成后果。
7、侮辱异性或弱者,纠缠异性同学经教育不改,在异性同学宿舍留宿或留宿外来异性人员,公开侮辱他人人格,在校期间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
8、生活作风糜烂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抽烟、喝酒4次以上,擅自下江河湖泊、水塘、水库等游泳洗澡2次。
9、公开对抗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围攻、殴打教职工、学生干部。
10、未按时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的。
11、其它应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加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差,编造是非及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处分尚未撤销又继续违纪违法者。
4、撤销处分后又犯同样错误者。
5、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短期内有多种违纪者。
第八条 学生处分的程序:
1、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部门负责学生管理的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讨论确定,报学生处备案。
2、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提出,提交院务会议讨论,院长室批准执行。
3、对学生的处分应在全校公布并及时通知家长,记过及以上必须请家长来校配合学院对学生进行教育。
第九条 学生处分的撤销:
1、对受处分的学生,任何人不得歧视,有关部门和教师要经常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改正错误。
2、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分别期满2个月、3个月、4个月,受留察处分的学生留察期满,确有显著进步,表现良好,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实习生由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结束后报院长室批准执行。
3、受处分学生如在处分期间无明显改进,班主任签署延期意见,递交至学生所在部门学管,提交学管会议讨论,延期期限为2-6个月,如学生在处分延期内无任何改进,给予追加处分。
4、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突出可提前撤销处分。受处分学生本人提交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提出撤销处分的建议,经学生管理部门讨论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结束后报院长室批准可提前撤销。
第十条 对学生所犯错误和违纪事实的认定要准确、证据要充足,所给予的处分要适当,且须本着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和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具体表现者应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但在学院专项治理期间违纪的须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结果须与被处分者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或保留不同意见。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学院要认真对待并予以复查和答复,对事实认定有误或所给处分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