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莘学子学意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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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管理办法

2023年03月18日 08:33:44 访问量:869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实习学生的管理,促进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知识,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安全、有序、圆满地完成实习计划和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推荐程序

    学生实习推荐,本着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进行。

    一、学生处会同教务(科研)处、系部收集学生实习意向、在校表现、任职情况、成绩及班主任意见等资料,作为实习安排的依据。

    二、学生处负责组织实习班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教务(科研)处、系部在学生下厂前举行休业仪式,进行实习动员,加强《实习生管理办法》和安全教育。

    三、学生处根据学生实习意向,联系实习单位,确定招聘面试时间。

    四、学生实习面试录用名单分系部进行公示。

    五、系部根据教学实施计划,编制《生产实习任务书》,在学生离校前一周发放,并送教务(科研)处、学生处备案。

    六、学生下厂前一周内,学生处负责发放《杭州技师学院学生生产实习介绍信》、《杭州技师学院学生生产实习联系单》及《杭州技师学院学生生产实习手册》,公布实习安排,指定各实习点的学生组长,分组介绍实习单位概况。

    七、学生须凭《学生生产实习介绍信》按时到实习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由实习单位将介绍信回执寄回或传真到学生处。

    八、要求自行联系单位实习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表,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意接受函,单位联系人等信息。经家长、班主任、系部及学生处同意方可。在实习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介绍信回执寄回或传真到学生处,并补签实习就业协议,否则作结业处理。

    九、原则上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参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十、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将优先安排其实习。

    第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到实习单位报到后,按实习单位的安排,在指定的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指导下,在指定岗位完成实习任务。尊重师傅,认真学习,钻研技术。

    二、学生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注意生产安全和生活安全,自觉学习和遵守实习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在实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各类机具、维修车辆。在生活安全方面时刻以一名学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四、不得擅自更换实习单位。如有正当理由需更换实习单位的,必须事先征得学院和原实习单位同意,在原实习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回学生处办理更换单位手续,否则按实习考核不合格处理。

    五、同学之间团结互助,不得吵架、打架、互串实习单位,不攀比实习条件,不索要报酬,积极主动地参加实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时填写《杭州技师学院学生生产实习手册》,小组长负责每月汇报学生动态信息、每3个月上交一次本组实习小结。

    七、学生在毕业前上交《杭州技师学院学生生产实习手册》,其中实习鉴定表必须有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和盖章,经学生处审核合格后准予毕业。

    第四条  过程管理

    一、学校应当对学生生产实习的用人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二、学生到实习单位生产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生产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

    三、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生产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生产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四、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生产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生产实习协议进行约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五、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的生产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服从管理。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生产实习纪律的学生,学生实习期间被单位退回的,学院将召回该生进行教育,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六、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生产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

    七、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未成年学生要求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有正当理由,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并自理住宿及其相关事宜。

    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生信息库,定期检查生产实习情况,及时处理生产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生产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生产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生产实习过程管理。

    九、学生处不定期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到实习单位巡访,了解并指导学生实习,由巡访实习指导教师填写《学生生产实习巡访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学生处每年至少完成1次对实习生进行巡访。

    第五条 安全与保障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生产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生产作业。

    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

    三、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定而引起的各类事故,责任由学生自负。生产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违纪处理

     一、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迟到、早退5次以内或旷工1天(含)以内的;

    2、实习单位反映较差,经批评教育后不改的;

    3、经常互串实习单位而影响工作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迟到、早退5次(含)以上、累计旷工5天以内或连续旷工2天的;

    2、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各类事故的;

    3、擅自动用实习单位各类机具设备和车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作结业处理:

    1、累计旷工10天以内,或连续旷工达5天的;

    2、严重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退回学院的;

    3、无故不回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

    (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累计旷工10天(含)以上,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

    2、留宿异性或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3、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违反国家法律的;

    4、在实习单位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

    5、擅自动用实习单位机具设备和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除上述行为之外的违纪行为者,参照《杭州技师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院不予或暂缓安排生产实习:

    1、有两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的。

    2、下厂实习前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受处分后进步特别明显,且在六个月内撤消处分的不在此限)。

    3、综合表现差的或操行丙等以下者。

    4、不服从学校生产实习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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